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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醫學院藥學系暨臨床藥學與藥物科技研究所 臨床教師設置辦法

成大醫學院藥學系暨臨床藥學與藥物科技研究所

臨床教師設置辦法

 

103年11月28日系所務聯合會議訂定

103年12月18日院務會議通過

104年4月15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藥學系暨臨床藥學與藥物科技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為提昇藥學教育、加強臨床教學及研究之品質,以達卓越發展目標依據『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臨床教師設置辦法』第八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附設醫院及其分院之專任藥事人員兼任本系所臨床教學工作,經本系

所、院、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取得部定教師資格者,則改聘為本系所臨床教師。

第三條 本系所臨床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臨床教師之聘

任、升等資料之審查基準與程序、課程負擔及教師評鑑,均比照本系所專任教師辦理。

第四條 臨床教師升等年資之採計,比照專任教師年資。

第五條 臨床教師不佔本系所專任教師名額,且不支給兼任教師鐘點費。

第六條 臨床教師擔負醫療服務及教學研究任務者外,視實際需要擔任醫學院行政主管。

第七條 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建教合作之公立醫院,且其院長為本院教授借調擔任並負有營運權責,其專任藥事人員之教學、研究、服務符合本院升等辦法者,得比照本辦法以兼任教師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所、院務會議通過後,送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