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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學系暨臨床藥學與藥物科技研究所主管推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

藥學系暨臨床藥學與藥物科技研究所主管推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1031128日系所務聯合會議訂定

1031218日院務會議通過

104210日奉校長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藥學系暨臨床藥學與藥物科技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所)為辨理系主任(所長)之推選、續聘及解聘事宜,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及醫學院各系、所主管推選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所應於主任(所長)任期屆滿前五個月或即將出缺或已出缺時,組成推選委員會,進行主任(所長)推選事宜。委員會於主任所長人選聘任後解散。

第三條          推選委員會由七位委員組成,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院長聘請二位委員,另由本系所推薦五位委員,其中應至少有一位系所外之委員。推選委員由系所務會議以無記名限制連記(一半,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票選方式產生。推選委員不能或不便參與推選工作時,應於推選工作開始前聲明,並依得票多寡依序遞補。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徵求及主動尋覓主任(所長)候選人,並依本辦法召開會議進行推選工作,於主任(所長)任期屆滿至少一個月前,推薦人選一至二人呈請校長擇聘。推選委員會若經三次投票無法產生二位人選,得只推薦一人,此人選若未獲院長呈請校長同意聘任,應重新推選作業,但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      主任(所長)候選人應具國內、外副教授以上之資格。

第六條      主任(所長)候選人若為推選委員會委員,須退出該委員會。

第七條          主任(所長)候選人應提供學經歷、著作目錄、學術成就及對本系所發展之意見等資料送請推選委員會參考,委員會可邀請候選人面談,並向全系所教師徵求書面意見。

第八條          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理,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推薦候選人選之決議。

第九條          主任(所長)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若擬續任者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人及本系所推選出教師三位共五人組成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主任(所長)續任,若全體委員的半數(含)同意續任則連任,若不同意續任則重新辦理主任所長推選作業,評估委員會應將結果送至院及校核備。

第十條          主任(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系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系所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系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系所主管職務。

第十一條    推選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系所職員擔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